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公考加油论坛;遴选;遴选论坛;小军师遴选;小军师面试绝杀;小军师面试;面试万能绝杀模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35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恶意打假,你怎么看?】小军师申论+面试热点推送

[复制链接]

58

主题

58

帖子

246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4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11:4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军师面试团队

XIAOJUNSHI
【YY公益频道】16567856
每晚19:30分,中央、省、市遴选笔试、选调村官、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务员遴选面试公益讲座,五位一体绝杀答题助您金榜题名!
【咨询老师QQ】面试34067356  遴选笔试41315705
解答考试问题,为您排忧解难!
【公考加油论坛】 www.gongkaojiayou.com
大神云集的地方,最前沿的资讯,最新试题发布静待您的到来!

小军师面试精彩内容
人民网评:恶意打假,与碰瓷何异

据媒体报道,近几年,活跃于北京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已形成了一个江湖。“恶意打假人”通过调包、自带假货等形式打假。对于业内比较知名的打假人,会被厂家雇佣为保护人,有知名企业每年数万元给打假人发“封口费”。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民间打假有其存在必要,既是职能部门打假的有效补充,也让那些制售假货者不敢心存侥幸。但是,像报道中的打假就辱没了打假人名声。

恶意打假,相当于碰瓷,这不是打假,更像是敲诈。报道有个细节,恶意打假者专门拿假货调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如此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与打假何干?这类人存在,不仅无法消除假货,反而造就了假货,污名化了商家,由此产生一系列白热化矛盾,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恶意打假,首先是因为有利可图。2014年3月15日,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和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但是,对于恶意打假者来说,这有利可图的利,实际上是畸形的利益,不正当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同时还应看到,一定程度上说,恶意打假已经越来越规模化、链条化和“专业”化,让商家防不胜防。换言之,正因为恶意打假者容易得手,才有越来越多的人恶意打假。也正因为他们获利甚丰,又无需承担什么风险,他们才会“前赴后继”。

好在越来越多的商家建立了利益同盟,意识到恶意打假者图谋不轨,而执法部门的介入,更是敲响了恶意打假者的丧钟。对恶意打假者必须零容忍,他们的存在不是规范秩序,也不是消费者的福音,而是相反。最重要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恶意打假者的行为与法治背道而行,任何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允许恶意打假者大行其道。

另一方面,不能因为有恶意打假者,就否定了整个职业打假人存在。新消法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商家来说,一方面不能售假,不让打假者抓住把柄。同时,应该注重防范,善于维权,一旦发现有人恶意打假,就注意收集证据,及时报警。

恶意打假,与碰瓷何异?对恶意打假者,也必须依法“打假”。里应外合,多方联动,最大程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不让恶意打假有容身之地,消费者才能真正受益。(如果想要看更多精彩内容,就继续关注我,置顶我吧!置顶方法:1、点击小军师面试公众号页面右上角.2、开启“置顶公众号功能”.3、就能第一时间看到我了呢!每晚19:30分,YY频道16567856,小军师免费面试公益课不见不散!招生咨询QQ34067356)

【重磅内容】每晚19:30分,小军师面试公益课不见不散!联系咨询QQ34067356获取免费听课链接!小军师面试绝杀小班学会一道题,会答一类题,教你打破思维盲点,打通面试的“任督二脉”!真正的职位保护抢占先机!万能绝杀思维及语言助你摆脱市面模板束缚,祝您稳拿全场第一!小军师面试小班官方咨询QQ号34067356! 联系咨询速来领取免费资料吧!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微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公考加油论坛 ( 鲁ICP备2022011153号-1  

GMT+8, 2024-12-22 22:49 , Processed in 0.245703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