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和人权是媒体报道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但是,人们对于它们的认识却存在很大的分歧。一说到法律,大家会交口称赞,好像法律无所不能;可是一谈到人权,就会出现巨大的分歧。曾几何时,人权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制裁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工具。甚至时至今日,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眼已经进入国家根本大法和党章的时候,还有不少同志对此讳莫如深,依旧谈人权而色变。究其原因,大抵是由于大家在没有认真研究什么是人权的情况下,就自我封闭起来,以为不谈人权就可以不犯政治错误,自己就安全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 如果大家打开报纸,或者上网搜索一下每日新闻,我们不难发现,大约一半以上的媒体报道都与人权有关。比如,最近一段时间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反腐败问题、北京的雾霾天气等等。可以说,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人与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涉及人权方面的事件和问题。不论你理睬还是不理睬,它们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完善和促进个人权利的发展史。时至今日,在人权问题上,越来越多的人清楚地认识到,它不论姓资,还是姓社,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人权事业越发达的社会,国家才能繁荣昌盛,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一、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权利,除了被国际法所承认之外,也为所有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人权应该为全人类共同享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权之所以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不懈追求,关键就在于它们拥有至高无上的道德内涵,体现着我们人类社会的正义和良知。人权有以下五个特征: 1.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源于每一个人的人性。每一个人的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是政府赋予的、馈赠的或特许的,因而也是不可被剥夺的。政府不能授予人权,也就不能废除人权,它们只能尊重和保护人权。 2.人权是普遍的和不可被剥夺的。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义务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并通过正当程序,任何人的人权都不应该被剥夺。例如,一个人只有被法庭判决有罪,其自由权才可受到限制。 3.各种人权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无论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抑或是集体权利,都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他权利的改进。同样地,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一个无法接受必要医疗的儿童将会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遇到困难,等他或她成年之后,就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在表达个人的见解方面也可能遇到困难,从而影响到他或她参与政治生活。 4.人权是平等的和不受歧视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贯穿于国际人权法的各个方面。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等种种不能穷尽的理由进行歧视。不歧视原则与平等原则相互补充,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5.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国家层面上,国家承担国际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在个人层面上,当我们自己享有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
二、我国的人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和秩序逐渐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中国已批准或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内的26 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也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该公约做准备。根据上述条约的规定,中国政府本着真诚和负责的态度,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递交了定期政府报告,既说明了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进步,又梳理了目前立法和实践中仍旧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重视并认真研究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结合中国的国情,修改国内立法,修正行政和司法实践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人权条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1982年的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不少条款涉及对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的保障,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近些年来,中国结合联合国人权条约的要求,一直在不断加强人权立法工作,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刑事、民商事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士等特殊主体权利的法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充实。 尽管我国目前在大多数方面对人权保障都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也还有一些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在一些领域仍旧存在法律空白。比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我们还没有出台专门关于惩治贪污腐败、政务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也还没有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农民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专门制度。这些不足和空白给行政和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持续不断出现,却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此外,我国虽然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都肩负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但每个职能部门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在这些人为密密麻麻编制起来的制度中间难免存在空隙和漏洞,即人们俗称“三不管”的地方。当任何个人或群体掉进这样一个“三不管”的地方时,由于缺乏制度的支撑和保护,常常会摔得鼻青脸肿,甚至是粉身碎骨。这样的事件出现得越多,社会积怨就会越大。因此,人权立法和机构保障的完善工作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予以对待。
三、如何完善人权的法律保障? 第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指导立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已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要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在立法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法律的内容上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立法上的以人为本,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观念变革问题。其理论基础是人性尊严理念,即每一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用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每一个人本身,即为价值,甚至是最高价值。要特别警惕法制对人权的侵犯与破坏,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制对人权进行必要限制的界限,这既是在探讨人权与法制的关系时必须注意的,也是立法时必须予以慎重对待的。只有如此,才可能真正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实现。 第二,认真分析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意见。中国已经批准和加入了数个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依据这些条约的规定,中国政府须向由国际独立专家组成的相关条约机构递交政府报告。这些报告接受审议之后,条约机构会依据其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向中国政府提出一些结论性意见,说明中国在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中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此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机制等也会向我国政府提出一系列问题清单。据此,中国政府本着良好的意愿,逐一解决条约机构等联合国机构提出的各方面人权问题。目前,除了政府部门通过内部渠道传达相关方面的情况外,学术界在此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和零散,容易给国际社会造成一种假象,即中国政府对于联合国专家机构的意见不够重视,缺乏落实中国政府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决心。因此,建议推动学术界对联合国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研究,组织国内和国际讨论会,吸收国内外专家学者一起为中国的人权建设出谋划策,这样做也能够配合我国政府倡导的公共外交策略,为中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 第三,进一步深入研究在中国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可能性。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始于2004年,普遍认为中国应当设立国家人权保护的专门机构,这样做既履行了一个大国的国际责任,又体现了国内民主法治建设、人权促进和保障工作向更高层次提升的要求。最根本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编织一个人权保障制度的安全网,及时、有效地发现人权法律制度和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问题,为完善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化解社会矛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深入、持久地推进全社会的人权教育,培育人权文化。人权教育不仅仅是关于社会正义、平等、法治等方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它还能让受教育的人学习到平和地解决自身与社会之间矛盾的方法,因而人权教育也是一种幸福教育。中国是一个重视教育的国家。这恐怕也是我们能够以震惊世界的速度发展经济的力量源泉。以史为鉴,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一种政治智慧。论语中有一则故事讲到,孔子有一次带着学生冉有到卫国访问,看到那里政治清明,社会进步,一派繁荣的景象。冉有就问孔子,像这样繁荣了,再进一步该怎样做呢?孔子说,使社会繁荣是为政的原则。繁荣了不算,还要使国民经济基础稳固,人人富有。冉有又问,社会繁荣了,国民收入提高了之后,还能做些什么?孔子说,那就是文化与教育了。经济繁荣,如果没有文化和教育的跟进,国家和社会就会堕落、沉沦。繁荣、富有和文化教育是政治昌明发展的三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教育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儿童抓起,培养社会文明的种子;从大学生抓起,培养客观、冷静地观察和分析社会的处世哲学;从领导干部抓起,培养平等地尊重、对待任何一个社会个体的人权观念和政治智慧。
(文章转自:《红旗文稿》2015/09,作者: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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