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任性”的借调,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 朱恒顺
虽然借调乱象早已引起高层关注,也曾专门予以清理,但问题依然严重,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要想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此类问题,也必须从完善法制入手。 新华社记者近期在基层采访时发现,一些部门从下级单位和乡镇机关借调人员时太过随意和频繁,不仅使基层“失血”严重,还引发了许多不正之风,被借调者往往也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借调是一种特殊的机关工作人员流动方式,具有短期性、暂时性的特点,一般是为了临时解决单位人手不足或专业性人才缺乏等问题。正常的借调,不仅有助于保障临时重大任务的完成,对促进人才交流、提升基层人员业务水平也有好处。但近年来,在许多地方,甚至包括部分中央单位,普遍持有“不借白不借”的思想,从下级单位频繁、违规借调人员,经常使得“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基层单位人手紧缺,不得不把部分本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工作转嫁给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剧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削弱了其自治功能。 “任性”的借调遏制了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步伐。严格控制机关编制的初衷之一,就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把那些干不好、干不了的事情交由社会来办,大量的长期违规借调人员,经常被安排做那些本应交由社会承担的事务。比如,前几年,某个部委一个业务司从基层借调了二十几个人,这些人的主要工作就是搞培训和没完没了的达标评比、评估,而在其他部门,类似工作早已交给行业组织了。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任性”的借调还容易变成“权力交易”。从地方单位长期、无偿抽调人员帮助工作,“吃了人家的嘴短”,“天天见面脸熟”,因而在项目审批、评比表彰时往往会给予关照,被借调人员也可能成为“公关人员”,尽可能为本地区、本单位争取额外利益,如此一来,最终受损的还是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 虽然借调乱象早已引起高层关注,也曾专门予以清理,但问题依然严重,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要想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此类问题,也必须从完善法制入手。 比如,要完善借调人员管理规定。可以考虑通过制定高层级的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人员借调的程序、审批权限、最长时限以及一个单位借调人员的最高比例等,使借调始终保持其“临时、特殊、少数”的特性。 再如,要加强借调人员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一个单位从其他单位借调人员的,除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外,还应在每年年底将借调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借调人员姓名、单位、借调时间、从事的工作、借调原因等向同级编制部门作出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借调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见得了阳光,经得起公众监督”。强化了编制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公众的监督权利,“任性”的借调权力才可能有所顾忌。 当然,最根本之策,还是尽快启动统一的机构编制法的立法工作。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机构编制法,才能使各级机关能够依法确定正式编制、依法调整编制、依法使用临时编制、依法使用编制外人员、依法进行正常的人员交流,不敢也不能任意使用其他单位的编制内人员,从而使借调等人员交流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杜绝权力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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