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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4 17:2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地摊经济风头来了,人人都想为地摊经济做贡献,网上也流传了各种版本的地摊财富秘籍。那么,民警、辅警、公务员群体能摆地摊吗?


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我们在网上搜集了大量解释和规定,尽管没有直接关于民警、辅警、公务员摆地摊的说明,但有一些关于公务员摆地摊、跑滴滴、送外卖的新闻。






如:2019年04月09日,腾讯网刊载的一则新闻:《离婚背负百万巨债 济源女公务员夜市摆摊还债 称10年总能还清》,新闻中并没有明确对摆摊行为定性,而是将摆摊作为一种维持生计的重要手段。






当然,有些地方对公务员兼职就明确定性:违规!


如安徽黄山歙县王村镇副镇长在工作时间开滴滴,被纪委查处。据介绍,起当天就赚4块钱,并称给公务员丢脸了。利用工作时间跑滴滴的确不妥,但跑滴滴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太多指责,毕竟这也是一种维持生计的手段,不偷不抢。






关于公务员摆地摊、跑滴滴、送外卖的定性问题,各地似乎也有不同。   


2019年1月,一名自称属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留言:你好,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咨询下公务员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是否违纪?






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的回复称:公务员如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


宝应县纪委的回复不仅明确原则不上不违纪,也突出了组织对生活困难公务员的慰问和关心。合情合理,暖人心!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确实有法有规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从“法纪”的角度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确实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行为,是否违规违纪却值得商榷。


5月16日,“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司法部)在综合纪与法观察、共青团中央、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日报等内容后,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及《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实践中,对何为构成违纪行为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如,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只要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后送外卖、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属于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这种观点没有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的主要精神,简单机械地理解条文。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要对“营利活动”作限制性、实质性的解释,而不能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混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  


“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违规兼职、不能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与2005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比,增加了限制性用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可有效避免实践中人为加码和扩大化现象,需认真领会。  


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兼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是关于“营利活动”的含义或界定。      


“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违规参与营利活动或在企业和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行为。  


在执纪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公务员(《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除外)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党员干部将其个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         


综合上述观点,不难看出,公职人员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合法付出,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是不违规的。当然,如果所在单位不支持,那还是不要去为好,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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