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是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 几年前,“民主是个好东西”的文章引起热烈争论。理论界发表了多种观点,有的认为,民主不是个坏东西、是个不坏的东西;有的认为,民主不分东西、是不好不坏的东西;有的认为,西方民主是个坏东西;有的认为,民主还是中国的好。像绕口令一样,不一而足。中国有没有民主、要什么样的民主,也一直成为思想舆论领域斗争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历史地看,全面地、辩证地看。 1、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导向不能动摇 早在1940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中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特别是1957年反右扩大化以后,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走了弯路,使新中国成立后奠定的民主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事业也遭到严重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时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就把民主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针对中国缺少民主传统的实际,邓小平同志强调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和宣传,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他要求,必须认真纠正过去“左”的错误,大力发展民主。同时,针对极少数人利用“民主”的口号,要求实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多党制”、“三权分立”的错误思潮,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所需要的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民主。从毛泽东和邓小平同志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必须正视中国缺少民主传统的实际,二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主不是停留在书斋里的空洞思辨,而是植根于人民群众现实生活之中的创造实践。列宁指出,生机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也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能力的提升。当前,改革发展面临着艰巨复杂的任务,离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不可能顺利地解决各种问题,化解各种矛盾,排除各种风险,完成各项工作。我们必须调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企业家和广大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发展人民民主,释放社会活力。在这方面,要学习借鉴改革开放初期的经验。邓小平同志说,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农村改革是权力下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要权力下放,下放给企业,下放给基层,同时广泛调动工人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应当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怎样使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2、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引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思想,系统地回答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这里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第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归根到底要靠践行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而要实现这一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解决好治理模式和价值体系选择问题。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对于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要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这一基本定位,什么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他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实质,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这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保障。 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 中国要不要法治、要什么样的法治?这也是一百多年来仁人志士争论和探索的热点话题。 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 历史地看,中国古代以法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从鸦片战争到戊戌变法乃至清末的君主立宪,西方的法治观念才逐渐传入中国。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创立了中华民国,进一步引入西方的法治观念和总统制,提出了著名的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的设想。由于袁世凯篡夺了革命果实并出现帝制复辟等反复,民国初期引进西方的体制终因水土不服而流于形式,法治观念也多是纸面上的空谈,并没能在中国落地生根。 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纪元。然而,党对法治问题的认识和实践也出现过曲折和反复。1949年10月,我国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4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但是,1957年反右扩大化以后,党内在对法治的理解上也开始出现偏差。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后来,由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逐渐出现偏差,并发生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遭到破坏,以至于出现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局面。 改革开放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新征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强调,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可以说,邓小平同志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到习近平同志,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接续推进,展现了更加美好的光明前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推进中国的法治,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全面部署,涵盖依法治国各个方面。比如,在总目标上,提出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工作布局上,提出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重点任务上,提出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上,提出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组织保障。在法治领域改革上,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引领作用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对于引领和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确立法治信仰。有哲人说,法律的尊严不是因为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而是因为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成为全民信仰,才有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立法治信仰,必须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曾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来说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我们必须认真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通过铁的事实使广大领导干部和群众确立法治信仰,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 第二,培育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观察问题、解决矛盾的思想方法和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写进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更加强调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总的来说,培育法治思维就是要打破千百年来形成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解决那些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突出问题;就是要牢固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法治观念,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第三,躬行法治实践。南宋诗人陆游说得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的著作中也说过,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归根到底要落实到法治实践。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的法治蓝图要变为现实,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民主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不可分割。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相互依存,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和法律化。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只有经过民主的程序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坚持和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还要同各种破坏民主和法治的行为做斗争。任何破坏民主和法治的行为都不容许,任何破坏民主和法治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转自:《红旗文稿》2015/11 作者:葛洪泽 求是杂志社编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