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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策论】坚持司法为民 实现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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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8:2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坚持司法为民 实现公正司法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经途径。应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切实做好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应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政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恪守服务大局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司法为民既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还是检验司法工作社会效果的基本尺度。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心中装有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扎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转变司法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司法队伍综合素能,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焦点热点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制度的完善、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规律是指对于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客观要求的法则,由司法的特性所决定,体现在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的各个方面。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应当以法律效果的实现为基础,在遵循实定法的前提下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实现。这就要求在实际案件中利用自由裁量权对各种因素进行比较和均衡,全面考量社会环境,审时度势、严密谨慎地权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践行国家法治,促进改革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进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四、有力促进司法公正,推进阳光司法。实现公平正义,要求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公正司法,从实体上说,是根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实体关系;从程序上来说,是在最大限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快速及时、有序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首先,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其次,加大庭审公开力度。积极推进阳光司法,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增进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了解和理解。最后,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总之,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应该也必将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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